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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未約定歸屬的車棚如何處理?

    法官:無獨立產權的車棚屬從物,棚隨房走

    董小芳

    2020年08月28日10:15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房屋買賣, 未約定歸屬的車棚如何處理?

    買賣房屋時,雙方僅約定了房屋的交付,那么對沒有約定歸屬的自行車棚,該如何處理呢?日前,寧波江北法院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于大爺將一套60平方米的老房子賣給了劉大叔,自己搬去了同小區的另一套房子住。沒想到兩年后,買房的劉大叔將于大爺告上了法庭,要求于大爺返還房屋的配套車棚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于大爺想不通了,他說當時因為自己還住在這個小區,要使用車棚,所以賣房時口頭告訴過劉大叔這車棚不賣。

    劉大叔則認為自行車棚是這套房子的附屬設施,于大爺不賣車棚就應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清楚,F在合同里并沒有寫,就應該把車棚還給自己。

    “車棚往往是為了滿足房產使用人的儲物、停車等需求。在沒有獨立產權證的情況下,一般被認定為房屋的附屬配套設施,與房屋具有主物和從物的關系!苯狈ㄔ悍ü俳忉,《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明確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坝诖鬆旊m然主張雙方口頭作出了相關約定,但在書面合同中并沒有明確!

    最終,在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劉大叔支付給于大爺8000元,于大爺將自行車棚交付給劉大叔。

    法官提醒,群眾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房屋存有附屬設施,應在購房合同中明確附屬設施情況及轉讓標的物是否包含附屬設施,避免后續履行產生糾紛。

    (責編:張帆、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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