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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出租車被撞 乘客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嗎?

    2021年03月18日08:15  來源:金華新聞網
     

      “我正常乘坐出租車,結果撞車導致我十級傷殘,應該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苯,在金華東陽法院審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時,乘客原告王某向法官哭訴。

      去年10月,出租車司機石某駕駛出租車,途中因剎車不及時,撞上了前方正常直行的車輛,導致三車追尾,車上乘客王某左手骨折致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石某負事故全責,另兩車駕駛員與乘客王某無責。

      因賠償費用溝通無果,王某將出租車司機石某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王某認為,石某作為出租車司機有義務將自己安全送達目的地。但石某在路程行駛中致使自己受傷,應承擔違約責任。除了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外,王某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石某認為這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方卻只愿承擔醫藥費等十幾萬元的損失。因為在保險合同中有列明,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賠償范圍,且按照合同糾紛起訴,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只有在侵權責任糾紛里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合同糾紛的確并不支持。但民法典規定,合同糾紛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事故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尤其是對于無過錯的王某。因此,合同違約方需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合同中列明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司機石某仍應承擔。

      最終,東陽法院判決石某賠償王某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保險公司則賠償王某其他各項合理損失。(范煜琦、呂卉卉、胡聰穎)

    (責編:金忠耀、張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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