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中院發布第二批全市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全體人民在價值觀念上的“最大公約數”。為充分發揮司法案例的教育、評價、指引、示范功能,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情感認同和行為自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全市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涉及鄰里關系、贍養、遺產繼承、見義勇為、隱私權保護等內容,深刻詮釋了“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誠實守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在精神。如在一起贍養糾紛中,老人并未主張贍養費,而是希望子女多回家看看,法院予以支持;在一起繼承糾紛中,法院以后妻主動照顧前妻姑姑吳某為由,支持其取得吳某部分遺產。
民法典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十大案例中也不乏適用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在一起合同糾紛中,婚慶公司在婚禮海報中寫錯新娘名字,擅自改變T臺長度和高度,原告要求退還場地布置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予以支持。
這些案例也是寧波法院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體現。在一起合同糾紛中,楊某接受醫院資助到國外進修,但未按雙方約定學成返回該醫院供職,法院在判決中旗幟鮮明地對楊某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弘揚了誠信、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以下是第二批寧波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案例的詳細內容。
案例一
員工嚴重侵害公司商業秘密構成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音王公司訴鄭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寧波中院
案情簡介
音王公司擁有的“最佳的壓縮器”“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均系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系商業秘密。該公司員工鄭某伙同他人,借機非法獲取上述商業秘密,并另立某科技公司生產侵權調音臺。至案發時,鄭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壓縮器”生產、銷售侵權調音臺1205臺,給音王公司造成損失91.43萬元。此外,“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虛擬許可使用價值為182萬元。寧波中院判決確認鄭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之后,音王公司向寧波中院起訴,要求某科技公司、鄭某等立即停止侵害該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音王公司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鄭某等人的行為侵害了該公司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根據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規則,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音王公司商業秘密損失360余萬元,鄭某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被告在一定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系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也在日益加大。該案不僅為正確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規則,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亦弘揚了誠信、法治、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二
人才對“人才房”的物權期待權受法律保護
——王某某訴某銀行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寧波中院
案情簡介
2018年,王某某根據政策以所在集團公司名義購買了“人才房”。但因集體公司成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登記在集團公司名下的“人才房”被法院查封。王某某訴請不得執行其以公司名義購買的“人才房”。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系當地政府落實人才保障政策的人才保障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住房,在與集團公司債權人的普通債權發生沖突時,應給予王某某優于一般債權的特殊保護。法院判決不得執行王某某購買的“人才房”。
典型意義
運用社會主義法治力量,加強對人才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司法保障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體現,也極大彰顯了富強、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三
“空巢”老人有權要求子女“;丶铱纯础
——王某、胡某訴王某某贍養糾紛案
寧波江北法院
案情簡介
王某、胡某年過八旬,生活在自己家中。2020年5月起,作為長子的王某某因家庭瑣事與父母產生矛盾,拒絕探望老人,經家中親屬多次勸解未果。兩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江北法院,要求王某某每周探望兩次。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有住房及退休金,未要求被告在物質方面履行贍養義務,僅要求被告盡精神贍養義務的理由正當,符合人倫法理。同時,被告雖為人子,但也已年滿六十,其妻身患疾病,需要由其照顧,二原告亦應體諒被告的難處。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某每月探望父母兩次。
典型意義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案件的裁判保障了老年人“精神贍養”訴請的合理性,樹立了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照顧父母,更應給予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正確價值導向,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四
物業公司泄露業主個人信息屬違法行為
——張某訴某物業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寧波鎮海法院
案情簡介
2020年,張某向物業公司投訴,稱小區有個別居民在自家院內私搭亂建。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物業公司將印有張某個人信息的資料在業委會上發放,導致張某個人信息在小區流傳。張某向鎮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在市級報紙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維護公共利益的投訴行為應受到充分肯定,其個人信息也應給予特別保護。但物業公司未經張某同意在會議上泄露其個人信息,構成了對張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犯。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張某道歉,并在小區公告宣傳欄內連續三日張貼致歉聲明。
典型意義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全社會的呼聲和時代需求。2021年1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民法典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的保護。該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決心和力度,弘揚了文明、和諧、自由、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五
婚禮現場寫錯新娘名字,婚慶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
——楊某、陳某訴寧波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寧波鄞州法院
案情簡介
寧波一對新人楊某、陳某與某婚慶公司簽訂《婚禮策劃服務協議》。但婚禮當天迎賓區所有照片海報中新娘陳某的名字均打印錯誤,且存在T臺交接區部分、T臺整體長度及高度與約定不符等諸多問題,婚禮現場與設計效果嚴重不符。這對新人將婚慶公司訴至鄞州法院,要求退還場地布置費1.3萬元,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禮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遠大于其本身的成本價值,婚慶公司擅自改變T臺高度與長度、將新娘名字寫錯等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判令婚慶公司向這對新人賠禮道歉,返還場地布置費1.3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案是寧波法院適用該條規定判決的首起案件,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有利于全面維護當事人的人格權益,深刻體現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六
贍養人內部的贍養協議不能排除法定贍養義務
——陳某良訴陳某云、陳某新贍養費糾紛案
寧波余姚法院
案情簡介
陳某良與兒子陳某云、陳某新簽訂《永立分書》,約定兄弟二人各負責父或母一方。陳某云按約贍養母親至去世。此后,陳某良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兩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永立分書》中關于贍養父母的約定,是贍養人內部間的約定,不約束被贍養人,父母在實際生活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子女承擔與協議約定內容和份額不同的贍養義務。綜合相關具體情況,法院酌情認定陳某云、陳某新各承擔費用的40%、60%。
典型意義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起碼的道德和良知,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該案中,法院從法、理、情三方面作出了正面回應,表明了人民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彰顯了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優秀傳統文化,對倡導文明家風、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七
在自發的群眾性活動中,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超過合理限度
——文某等訴王某、林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寧波余姚法院
案情簡介
王某發起足球邀請賽,第三人任某組建足球隊報名參賽,并租借職業球員陳某。林某提供比賽場地,并收取場地費。比賽開場后幾分鐘,陳某在無肢體沖撞的情況下倒地,F場看球醫生及時為其做心肺復蘇和人工呼吸急救,120急救車15分鐘后趕到現場,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陳某親屬文某等以王某、林某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球賽系自發的群眾性活動,被告對球賽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超過合理限度。陳某的猝死系自身身體狀況造成,與被告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中的球賽是民間足球愛好者自發的群眾性活動,該案裁判堅決不“和稀泥”,認定被告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超過合理限度,其行為與死亡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向民眾傳遞了“自陷風險不能不自擔風險”的社會價值導向,符合民眾樸素正義觀和日常生活經驗,有助于弘揚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八
學成歸國不依約回單位工作應承擔違約責任
——余姚市某醫院訴楊某合同糾紛案
寧波余姚法院
案情簡介
余姚某醫院職工楊某先后與該醫院簽訂《協議書》《雙向協議書》等,就楊某赴美進修、國內讀博期間的資金補助及服務期進行約定,并明確如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但楊某學成后未按約回醫院供職。醫院據此要求楊某返還在進修、讀博期間的專項培訓費用、經濟補助,并按約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按約履行。楊某應向醫院返還專項培訓費用、經濟補助,并支付違約金。
典型意義
被告接受單位資助進行學習深造,承諾學成后繼續在單位工作,但卻未能遵守承諾,拒絕回原單位完全履行供職義務。這種享受單位紅利,卻不愿意履行相應義務的不誠信行為,法院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該案對弘揚誠信、敬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九
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維護
——何某訴周某身體權糾紛案
寧波寧海法院
案情簡介
聽力殘障人士何某下班時看見有人打架,上前拉架時被周某劃傷。周某雖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并罰款,但拒絕賠償何某。何某將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由于周某下落不明,即使勝訴也難以執行,案件陷入僵局。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該案中并沒有明確的受益人。
法官將實際情況告知何某所在公司,公司負責人得知后,認為何某在危急關頭挺身而出,值得褒獎和肯定。公司適當補償了何某損失,并對其進行表彰。何某撤回了起訴。
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傳遞著社會的正能量,引領著時代美好的道德風尚。在侵權人下落不明,亦沒有明確受益人的情況下,法官將實際情況告知見義勇為者所在公司,公司對見義勇為者進行了褒獎和補償,體現了文明、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十
后妻主動照顧前妻姑姑應分得部分遺產
——吳某某訴張某繼承糾紛案
寧波象山法院
案情簡介
王某亡妻的姑姑吳某,被其養女吳某某從外地送至寧波生活,由王某后妻張某照料生活起居及住院陪護。吳某去世后,張某從吳某處繼承10萬元。吳某某起訴張某要求歸還該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張某給予吳某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可分得部分遺產。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吳某某訴請。
典型意義
對主動承擔扶養義務的遠親、近鄰乃至陌生人,法律應對其分得部分遺產的權利予以肯定,該案在當地社區產生重大影響,人們欣慰于法院判決對孝道及善舉的支持,彰顯了文明、和諧、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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